亮点五:为遭受家庭暴力妇女提供庇护所
来自省妇联的统计显示,自2001年至2007年,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占省妇联系统婚姻家庭类信访受理量的23.27%。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减少由此引发的恶性案件,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包括以催残精神为主的冷暴力),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受理;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依法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检察院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法院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应依法及时审理。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义务劝阻、调解或向公安机关报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纳入各地区、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县级以上政府应指定救助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紧急救助。
亮点六:农村出嫁女被剥夺经济权利案法院须受理
农村出嫁女拿不到土地补偿金等情况屡见不鲜,而类似诉讼只有少数地方法院有受理。为了保障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权利,修订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合法权益的,受侵害妇女可请求政府依法处理,或依法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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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白蕾)